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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剧发行许可证

资质 2022-10-10 09:36:56 61

电视剧发行许可证
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指南适用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(含新申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,以及已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请剧名、集数等许可事项变更)的申请和办理。

二、办理依据

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8号)第三十五条
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附件第314项

《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》(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)

三、受理机构

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。

四、决定机构

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。

五、审批数量

无限制。

六、办事条件

(一)申请人条件

1.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。

2.根据广电总局、公安部《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、播出管理的通知》(广发〔2011〕52号),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“当代涉案”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。

3.根据《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》第十九条第六款,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。

(二)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,准予批准:

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《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。

(三)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
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合《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。具体包括:

1.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;

2.危害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3.泄露秘密,危害安全,损害荣誉和利益的;
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侵害民族风俗习惯,伤害民族感情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5.违背宗教政策,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、迷信,歧视、侮辱宗教信仰的;

6.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7.宣扬****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、吸毒,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;

8.侮辱、诽谤他人的;

9.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;

10.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;

11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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